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7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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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陳淑華
被 告 倪淑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柒仟伍佰元(計算式:992,000 +1,355,500 =2,347,5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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