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79,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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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9號
原 告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被 告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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