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3004,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4號
原 告 詹芳旻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包春齡
劉寶箴
郭家駿
任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全部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074,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6,000 元/平方公尺×569 平方公尺=83,07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3,10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