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300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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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
原 告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被 告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二、原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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