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301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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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玫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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