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302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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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0號
原 告 林芸巧
被 告 朱金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9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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