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303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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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6號
原 告 吳淑勤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宜春
被 告 王佩珍
林均庭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賸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辦理清算暨於清算完結後,依清算結果將賸餘財產按原告之出資比例分派予原告,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
然清算完結後應給付之金額未經清算無法得知,致原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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