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306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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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61號
原 告 黃烱銀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嫻律師
被 告 李文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萬元;
第二項按日給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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