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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60號
原 告 陳品樺
被 告 陳品樺之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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