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01,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李金火
被 告 游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律師
陳榮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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