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079,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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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宇綺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麗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林麗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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