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08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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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黃玉斯
黃双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有兩項,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黃玉斯,並按月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双得新臺幣(下同)3,046,777 元,上開兩項訴之聲明間並無標的互相競和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13,087,529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一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房地交易價格162,000 元/ 平方公尺×73.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49,000 元/ 平方公尺×1,169.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8/100000 )] +[ 訴之聲明第二項3,046,777 元] =13,087,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19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600元外,尚應補繳86,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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