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153,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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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倪賢明
以上上訴人與倪素勤因104年度訴字第115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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