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175,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黃元瑄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克文
被 告 張瓊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