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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黃元瑄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克文
被 告 張瓊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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