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198,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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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億
訴訟代理人 周美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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