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238,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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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李尚勳
被 上訴人 劉諭潔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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