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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漢建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眾香子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玳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說明:㈠收回係爭廠房之「必要性」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即被告抗辯原告有多間廠房,應無收回係爭廠房之必要)
㈡設立家具行係供何人經營(自己或家人)?並請提出夫妻同財共居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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