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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8號
抗 告 人 洪聖峰
相 對 人 丹尼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定已於104年8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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