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415,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5號
原 告 阮素蘭
兼特別
代 理 人 張隆田
原 告 張亦翔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被 告 楊尚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