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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翁忠傑
蘇皇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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