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50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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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盧姿貝
被 告 莫那貝比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承豐
被 告 黃珮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5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尚不足8,250 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其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0至6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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