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55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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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徐俊清
被 告 吳奇樺
許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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