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60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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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6號
原 告 黃惠子
訴訟代理人 陳彰聖(原名:陳錫銘)
被 告 謝進財
謝文華
謝秋淑
謝春蘭
謝義興
謝莉娟
謝尚儒
謝金珠
林 論
鄭怡芳
鄭淳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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