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1635,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昱娟
被 告 賺一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

又原告雖曾就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2日以104 年度救字第138 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在案等情,亦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在卷可稽。

茲因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