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票,4688,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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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88號
聲 請 人 邱琪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介文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 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已屆發票日之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屆發票日,則聲請人尚不得行使票據上之請求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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