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傅世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