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201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王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文虞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文虞蓀死亡時住所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