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婚,371,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71號
原 告 陳怡婷
被 告 呂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8 日下午3 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