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家簡,10,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0號
原 告 許庭碩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李萬得
李周富美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李明遠
被 告 李明雄
李麗貞
李聰路
王李未子
許雅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林
被 告 陳麗珠
陳玉琴
呂陳月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秋河
被 告 陳正福
呂秀瑛
陳淑莉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所示「新北市士林區富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士林區富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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