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家訴,10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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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9號
原 告 林木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5,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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