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小上,9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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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胡家麟
被上訴人 蔡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其上訴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起訴狀內敘明電費及網路費用之支付,應依據電力機關及電信公司開立之請款收據所載數額為給付,是依被上訴人上開所述,其已自認會依單據分攤支付,而上訴人已提出電信費收據,被上訴人就應依單據分攤給付,且上訴人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就半年來網路之總金額整理成單據,當晚並將分攤清單交予第三人林韋志轉告被上訴人有關收費細節,供其過目,數日後,伊電詢林韋志是否有告知被上訴人,林韋志回應說被上訴人已知道了等語,伊就無向被上訴人追討,豈料,被上訴人於同年10月15日即片面解約,電費、網路費一毛未付,還要伊退還押租金,被上訴人一個月只付6000元,就想把一切費用算給房東,乾脆住免錢的算了,為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網路費用、拆機費、違約損失共計5166元等語。

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166元,及自10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核,上訴人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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