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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被 告 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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