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救,1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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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雱竹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事件,惟聲請人逾期迄未依本院通知補正其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證明文件及其餘應補正事項,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駁回,故聲請人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清算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則其聲請上開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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