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65,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1,02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

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2 年5 月29日起至104年5月2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4年5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180期,利率6%,每期還款金額6,393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聲請人前2 年之必要支出單獨記載。

此外,另應具體說明何以其需負擔配偶之每月之必要支出?以及其長子葉○○每月教育費3,500元之內容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係自何時遭本院104司執字第50426號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債權?每月之扣款情形又係如何?等事項,並請提出扣款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二、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