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9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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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葉李曉翠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8+1)*34*10=3,060) ;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4 年8 月17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2 年8 月19日起至104 年8 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2 年8 月19日)起迄今收入(含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等。

並請說明親友資助30萬元之性質,倘為借貸,並應列明於債權人清冊,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另請提出完整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同住人員及其關係、人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2 年內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

八、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102 暨103 年度所得清單、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2 年內往來紀錄。

九、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102 暨103 年度所得清單、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2 年內往來紀錄。

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特別就民間債權人借款部分,提出相關憑證)。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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