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30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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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范喆程(原名 范金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1+1)*34*10=68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4 年8 月23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2 年8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2 年8 月25日)起迄今收入(含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請提出104 年1 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明細等。

提出104 年7 月前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同住人口;

另請說明個人每月電費1,000 元及電話費830元之必要性。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機車行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2 年內往來紀錄等;

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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