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30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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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張宇光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此外,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34×10=1,36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10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原聲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限僅至民國98年7月14日止)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又本件據聲請人陳報係與友人租屋同住,自98年後未再與出租人簽訂新租約等語,請說明未簽訂租約之理由為何?應提出最近六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另一併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宇光曾擔任立筠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27472925)之董事,請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五、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2年8月至104年8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尚缺漏之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2年8月至104年8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尚缺漏之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八、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繕食費6,000元、房租4,000元、管理費433元、電費771元、瓦斯費193元、水費106元、通信費598元、生活雜支1,000元、交通費383元、扶養母親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共支出12,000元等項,是否仍為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尚缺漏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應說明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另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如否,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分擔扶養費之支出情形為何?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惟依聲請狀所附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於103年度之給付總額合計211,535元,請說明該名子女目前之就學狀況如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如有,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一一、請提出尚缺漏之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
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
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
股別等。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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