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職聲免,9,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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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抗 告 人 許雅茜(原名許錦春)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
相 對 人 玉山銀行楠梓分行(原: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楠梓
分行)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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