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監宣,280,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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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劉武杞
相 對 人 劉武訓
利害關係人 劉武祥
劉玉色
劉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調卷後核閱屬實,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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