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簡上,159,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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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鄭文賢即大都汽車材料行
被 上訴人 蔡其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4 年度板簡字第3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15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事實。
(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准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主張上開事實均不爭執,惟以目前無資力償還,被上訴人並不願提供系爭支票背書人姓名,以便其另案刑事重利案件中使用,是被上訴人所稱其支票係自稱雷某之人向其借款所取得,並非無疑等語置辯,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持有以上訴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支票2 紙,分別於103 年11月3 日及103 年11月5 日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之事實,有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4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其得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票款本息等情,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本文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系爭支票,既係上訴人在支票上蓋其印章,且對印章之真正又不爭執,依上法條規定,上訴人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且上訴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即被上訴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被上訴人,另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15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人上開所辯,自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票款20萬155 元,及自提示日即104 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屬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調查證據聲請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
┌───┬─────┬─────┬───┬────┬───┬───┐
│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提示日│
│      │          │(新臺幣)  │      │        │      │      │
├───┼─────┼─────┼───┼────┼───┼───┤
│      │          │          │      │        │103 年│103 年│
│  1   │AB0000000 │壹拾萬零捌│鄭文賢│臺灣中小│ 11 月│ 11 月│
│      │          │拾元      │即大都│企業銀行│ 03 日│ 03 日│
│      │          │          │汽車材│建成分行│      │      │
│      │          │          │料行  │        │      │      │
├───┼─────┼─────┼───┼────┼───┼───┤
│      │          │          │      │        │103 年│103 年│
│  2   │AB0000000 │壹拾萬零柒│ 同上 │  同上  │ 11 月│ 11 月│
│      │          │拾伍元    │      │        │ 05 日│ 0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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