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64,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4號
原 告 東莞市煒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澄波
被 告 一田商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價格1 美元兌換31.5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