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6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劉冠麟
張錦洲
被 告 謝新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伍佰元(見本院104 年司促字第19205 號卷繳費單),原告二人分別尚應各需補繳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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