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747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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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洪宇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逾期手續費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收取逾期手續費伍佰元整,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陸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逾期手續費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收取逾期手續費伍佰元整,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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