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票,4081,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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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施雅玲
相 對 人 周宣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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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104 年度司票字第40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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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註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103 年10月2 日│600,000元   │200,000元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6053355   │      │
├──┼───────┼──────┼─────┼───────┼───────┼─────┼───┤
│2   │103 年10月2 日│600,000元   │600,000元 │104年1月20日  │104年1月20日  │6053356   │      │
├──┼───────┼──────┼─────┼───────┼───────┼─────┼───┤
│3   │103 年10月2 日│600,000元   │600,000元 │104年2月10日  │104年2月10日  │6053357   │      │
├──┼───────┼──────┼─────┼───────┼───────┼─────┼───┤
│4   │103 年10月8 日│315,447元   │315,447元 │104年2月10日  │104年2月10日  │605336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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