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1635,2015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李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繼承人李池香(『女』、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之6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李池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之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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