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181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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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蔡榮郎
蔡雅芳
蔡淑婷
蔡志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二)陳報告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李昶毅是否已合法聲請辦理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李昶毅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將非屬合法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將予駁回。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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