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186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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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陳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雷川配於民國104年5月3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雷川配於民國104年5月31日死亡,聲請人陳銀清雖向本院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女雷雅舒之配偶,即被繼承人之女婿,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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