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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葉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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