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202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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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陳志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於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寄回本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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