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婚,268,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68號
原 告 劉惠君
被 告 蔡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室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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